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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15.12.23  新闻来源:东莞鸿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 返回 ] [ 打印 ]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之二十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开业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缴纳费用,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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